【关键词】行政复议案前和解 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援助
【基本案情】2016年,周某和前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周某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2017年周某开始申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领取低保金3020元。2023年9月,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在复审中发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周某前夫每月支付其女儿1300元抚养费,故低保金要扣减至每月1720元并告知周某。周某认为,其前夫多年来一直拒付抚养费,调整后的低保金对其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就此事与街道办事处协商希望能恢复领取原来的低保金。周某还于当月就其前夫支付抚养费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出具裁定书,因周某前夫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周某于2023年12月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执行裁定书,认为没有实际获取抚养费,申请按照原来标准发放低保金未果,并于2024年1月3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与周某确认其诉求后,引导其向行政复议基层服务点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周某作了释明。经沟通,发现周某的实际诉求是希望能恢复原来的低保金,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先行介入,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共同开展案前协调化解工作。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街道办事处对周某低保金复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经查,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承担的抚养费应当计入申请救助家庭总收入。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将法院判决周某前夫每月支付的1300元抚养费从周某申领的低保金中予以扣除,且之后周某提供的执行裁定书仍无法作为其前夫永久性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证明,故未同意恢复原来的低保金。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离婚判决虽已判决周某前夫应当支付抚养费,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已证明周某客观上无法实现其实际利益。行政复议机构对案情和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又作了仔细研究,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研究问题解决方案。行政复议机构指导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周某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如前夫无工作收入证明、前夫因不支付抚养费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材料等;指导周某向街道办事处承诺,其前夫如果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周某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并退还多领取的低保金款项;指导周某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复核申请。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后恢复了周某原来的低保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市首例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职,提前介入并与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努力,实现了行政争议的案前化解,对促进行政复议与法律援助工作融合及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都有积极意义。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法律援助”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和法律援助的制度优势,由行政复议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对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申请人作出正确引导,围绕实质争议焦点帮助申请人依法寻求救济;另一方面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引导街道办事处在涉及困难群众权益的低保金变更事项办理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避免机械适用相关规定,为化解行政争议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案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阶段即达成和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复议为民理念的充分体现。
案例专家点评
落实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援助 合理认定行政给付数额
——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宋华琳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效能,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法律援助服务可以减轻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保障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原则。其二,一些经济困难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法律援助服务,申请人可以更准确、充分地表达意见、主张权利。其三,法律援助服务提升了行政复议的便捷性、公正性,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不愿、不会、不敢复议的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行政复议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索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一是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覆盖行政复议全过程。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和审理等各个环节,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如行政复议咨询、代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等服务。二是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衔接引导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主动告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解、审理等活动时,可以主动为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引导服务,主动加强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沟通和合作,推动案件妥善化解。
本案一个焦点问题是合理认定行政给付的数额。在涉及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行政给付案件中,准确合理地作出数额认定至为关键。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人性化的个案考量,重视个别公民的差异和每个公民的特殊需求。在行政复议程序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的制度优势,针对削减给付数额或者终止给付的行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给付数额作出了准确的事实认定,是否结合个案实际情形进行了合理裁量。本案中,对于应当发放的低保金数额这一核心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考虑了周某客观上无法从其前夫处实现其实际利益这一情况,与街道办事处协商恢复了周某原来的低保金,避免机械适用相关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考量相关规则的要求,指导周某向街道办事处承诺,在其前夫履行支付抚养费之后退还多领取的低保金款项,从而在规则与裁量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间达致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