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妮受邀赴监狱管理区为服刑人员授课。 监狱是预防犯罪的重要场所。据了解,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及被告人数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较高。部分罪犯刑满释放后,又因为犯帮信罪再次被判刑。为强化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效能,杨妮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背景出发,详细解读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罪犯提升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再犯罪。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明知” 行为人明知对方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客观行为方式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程度 一般判断标准:(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殊情况: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实名制办理座机及宽带网络后提供给他人使用 一个网名叫“飞哥”的男子联系被告人何某找人办理座机及宽带网络提供给其使用,并承诺每找一个人给何某300元,并给提供座机及宽带网络的人每人每天200元。何某同意后,联系潘某、杨某等六人开通了电信座机及宽带网络,并交由“飞哥”使用。经查,何某、潘某、杨某等六人办理的电信座机及宽带网络后被提供给他人远程操作使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刘某、尹某等18人被诈骗200余万元,何某从中获利2000余元。最终,何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处相应的罚金。
案例二 收售手机卡给他人使用 被告人杨某明知收售的实名手机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多次组织他人办理手机卡,通过闪送、快递等方式将手机卡向他人出售,共计收售手机卡百余张。被告人王某接受杨某的招募,在明知杨某收售的手机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协助杨某收取、验证手机卡,按照杨某等人的指令操作“卡池”负责操作手机卡。现已查明杨某、王某等人收售的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损失共计3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杨妮法官提示服刑人员,一是在服刑期间,要通过监狱提供的各种学习渠道,增强法律意识,培养职业技能,为出狱后的生活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出狱后,要积极面对生活,选择正确的获取经济来源的方式,不要随意向他人出借、出售银行卡或者提供网络支付账户,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同时也要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