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以更加科学有效的办法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2024-10-0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

 提问:李 司法部复议应诉局综合处处长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请问,什么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何有效深入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解读:过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这一重要论断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以及对于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的深刻洞察与科学应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创新的手段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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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腐败现象的新形态,其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对党的肌体健康构成了新的威胁。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党永葆生机活力、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显性的腐败行为,更要警惕那些潜藏在暗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通过预防和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可以促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关键环节。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传统腐败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逐渐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难点与重点。深入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一环。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征,深入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方式、特征和表现。只有不断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坚决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才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在于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效能和水平,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严格遵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存在,阻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将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重点任务之一。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挑战,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针对这类腐败的新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提高精准发现、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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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当前,腐败现象逐渐呈现出更为隐蔽和复杂的态势,其中,“期权变现”“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态悄然兴起,成为腐败新形态。这类腐败的核心本质仍是以权谋私,但较之直接而显性的传统腐败,其呈现出腐败主体隐匿化、腐败手段复杂化、腐败交易集团化和腐败所得“期权化”等鲜明特点和规律,更加难以被发现、认定和查处。
  腐败主体隐匿化。与传统腐败案件中的腐败分子亲自收钱办事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腐败分子往往隐匿于复杂的利益链条背后,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意图。现实中,一些腐败分子通过扶植“代理人”掩盖权钱交易、培养“关系人”代为保管不义之财等一系列操作,实现财物权属表面上的割裂化,拉长与腐败收益的显性距离,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行踪,增加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同时,由于腐败行为的间接性,很多情况下难以直接锁定具体的腐败主体,导致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腐败手段复杂化。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通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最大特点在于手段复杂化。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腐败分子往往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技术,或者利用金融创新工具、新型商业模式等新业态,或者假借民商事行为、市场行为等复杂活动,构建复杂的利益链条和资金流动网络,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例如,在金融腐败领域,一些腐败分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设置多层代理、操纵金融市场、利用金融工具等各种专业操作实现利益输送,将腐败行为隐藏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导致金融乱象与腐败问题交织,抱团腐败、期权式腐败凸显。
  腐败交易集团化。与传统腐败中腐败分子广泛敛财甚至明目张胆的行径不同,在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中,围猎与被围猎交织,形成长期稳定利益关系的现象更为明显,具有利益集团封闭化的特征。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和力度的不断增强,有力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出于安全考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的腐败分子通常精心挑选或长期培养特定的行贿对象,将其范围限定在极少数、关系紧密的“圈内人”之中,构建起一种封闭性极强的利益集团。这种高度特定化的腐败对象选择机制,促进了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与利益深度绑定,增加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在发现和查处此类腐败行为时面临更大的挑战与难度。
  腐败所得“期权化”。“期权化”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隐蔽性、复杂性和迷惑性增强的一个重要表现。腐败分子往往不在权力行使的当下立即进行权钱交易,而是将权力“期权化”,通过打“时间差”来延缓利益兑现时机。例如,一些腐败分子不急于在任职期间追求利益变现,而是通过打“时间差”将手中权力“期权化”,延缓利益兑现时机。不仅如此,腐败分子在进行权钱交易时,往往刻意在空间上进行割裂,以避免直接关联,使得权钱交易的轨迹更加难以追踪。例如,一些反腐分子境内办事、境外收钱,表现出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的现象。
 

 科学应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风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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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不仅要求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反腐败措施,加大甄别和查处力度,更要求从根本着手,下大气力铲除此类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权力配置不科学、权力行使不规范,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的客观条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则是阻断这类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应开展重点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剖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背后的体制机制顽瘴痼疾,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另一方面,聚焦重点领域优化权力结构,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通过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明确招投标、金融、国有企业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中各部门的权力边界,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腐败滋生的空间。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甄别和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准度和精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加复杂、隐蔽,揭露和查处难度大,提升甄别和查处能力成为防治这类腐败的关键。大数据等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与解决方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慧监督体系,努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一方面,建立和完善腐败行为预警系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挖掘,及时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倾向性、规律性问题,为精准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和协作,打破信息孤岛,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实现监督执纪的精准高效。同时,加强纪检监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反腐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手段和办法。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加强制度建设是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保障。首先,制度设计应体现前瞻性与针对性。面对腐败手段日益隐蔽化、复杂化、智能化的趋势,制度建设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深入分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产生根源及演变规律,从而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预防机制。其次,制度设计还需紧密贴合实际情况。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量身定制防控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最后,制度设计应坚持系统思维和精细操作并重。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应将加强制度建设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引导作为一个整体,综合施策。同时,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认定难的困境,应持续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明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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