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修订指引
2024-09-24    来源:本站     作者:网站管理员

《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修订指引》

第一部分 总则篇

1、关于企业家精神; 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3、关于ESG;4、关于电子通信会议;5、关于决议效力;6、关于对外投资;7、关于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篇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1、核查出资期限;2、核查非货币出资;3、核查股东出资;4、催缴失权;5、出资加速到期;6、签发出资证明书;7、置备股东名册;8、股东知情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1、股东会职权;2、关于一人公司;3、股东会表决比例;4、董事会职权;5、职工董事/监事;6、审计委员会;7、董事辞任/解任;8、董事会表决“双过半”;9、经理职权;10、取消“执行董事”;11、监事会表决机制;12、监事会人数变化。

第三部分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篇

1、不再征询同意;2、书面通知公司;3、转让中的出资义务;4、股东压制下的回购。

第四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篇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删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罗列;2、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3、关于股份公司全额缴纳股款;4、引入授权资本制;5、创立大会改称“成立大会”;6、删除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报送的文件清单;7、股东知情权;8、不再允许无记名股票的发行(147);9、新增类别股;10、首次引入无面额股(142)。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1、第112条规定一人股份公司不设股东会,适用有限公司规定(引致条款);2、不再称“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统一称为“股东会”; 3、当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要求董事会/监事会10日内答复股东(114); 4、保障小股东提案权将临时提案权比例从3%降至1%,同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增加对临时提案权的合理限制(115);5、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118)。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理:1、董事会组成人数与有限公司一致,统一变更为三人以上2、第67、68(1)、70、71条规定两类公司通用(引致条款);2、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有限公司不同,新法对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表决等作出明确规定(121)3、删除经理法定职权,改为“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4、仅设一名董事规模小人数少的股份公司设一名董事(128),为本次新增内容,与有限公司保持一致。

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1、增加监事会表决方式(132);2、增加不设监事会的情形,即规模小人数少的设一名监事(13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1、法定披露事项要求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136);2、列举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的事项(137);3、新增与审议事项关联时的董事应主动报告制度(139);4、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140);5、交叉持股限制(141)。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1、转让受限股的相关规定(144、145、157、167):(1)可以设置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类别股;(2)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转让限制;(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4)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删除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删除现行141)。3、增设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61)。4、新增禁止财务资助规定,并留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情形(163)

第五部分 国家出资公司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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