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因虚假诉讼和虚假评估骗取巨额公司财产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律师:应追究刑事责任
2024-08-30    来源:北京     作者:李禾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发生的一起职务侵占、虚假诉讼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据当事人袁静称,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田宪江该公司法人、田晓梅该公司监事兄妹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评估等非法手段侵占巨额财产,其中田宪江以虚假《转股协议》1470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非法侵占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收入1300多万。根据材料显示,承德市双滦区公安分局早在20211012日和2023219日便已针对田宪江和田晓梅兄妹的职务侵占罪和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至今近三年,但案卷却一直未到检察院,致使案件的推进遇到诸多阻碍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代理本案的段律师表示:20231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袁静和田宪江兄妹的民事经济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书中,第二页最后一行明确指出袁静可待有新事实能证实其主张后,再行主张权利”,第四页第9行高院明确提出了田宪江的债权如能确认字样,第四页倒数第六行明确指出田宪江和田晓梅取得公司股权的性质是怎么取得到的双滦区公安机关已经围绕这三点深挖深查证实田宪江根本没有出资能力,更不具备出资条件。2005年公司成立到2009年股权转让他一概不知,都是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田亚江所操控。也查实田宪江在法院所有开庭时所出具的证据和口头证据均为虚假证据。并且田宪江勾结工商档案管理人篡改了工商档案。

    代理律师认为,双滦区公安局在2023219日针对原告田宪江和被告田晓梅的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这标志着此案件的刑事调查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并且高院已经撤销一二审的错误判决和停止一切法院强制执行。承德市双滦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期间发现,田氏兄妹在法院提交的证据严重造假,并且他们还涉嫌篡改工商档案。然而,尽管公安部门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案件在承德市检法系统内部依然遭遇重重阻力,检察院在接到公安局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将案件定性为家庭琐碎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混淆了案件的真实性质。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代理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等规定,原告已经涉嫌构成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原告通过提供假合同,虚假陈述诈骗被告近 1470万巨额财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50万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田宪江等依法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依法应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一行为构成两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代理律师指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虚假诉讼犯罪惩治意见:法发【202110号第六条的共计八项,第七条。河北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冀检联字【2021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公安局侦查的证据足以证明田宪江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司法罪等罪。作为检察院、法院本来就应该对该问题进行继续深挖追责此案件是典型的拿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虚假诉讼,被告替原告作伪证的团伙诈骗案,严重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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