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泉明:新公司法下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可能埋着大坑
2024-08-14 来源:北京 作者:蔡泉明
本文的“未实缴出资股权”指的是“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包括认缴100万依据章程规定的进度已实缴10万等情形。
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的相关责任(主要是出资责任由谁承担),一直是法律界争论非常大的话题,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有的判决转让人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单独承担出资责任;有的判决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判决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等等。
在本次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出现了巨大争议,一审稿的规定是“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二审稿及后续审议通过稿,改为: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即“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风险出现了!!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无论怎么规定,都会埋下雷(被坏人利用)。这里仅讨论现行被立法采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其隐患就是:原股东对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因受让人(新股东)责任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上图中,甲乙股东因不同的原因出售了股权(比如因价格因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张三李四控制了公司。但张三李四在章程规定的期限(需按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实施办法调整)到来时,仍不缴纳出资,继续利用该公司,最后导致债权人起诉。此时,已经脱离公司有若干年的甲乙两人(或其中一人),需对张三李四的出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中间过程我不想举例太明显,读者能感受到这个风险就可以了。)
这个承担责任的期限是多久?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意味着永久。(诉讼时效虽然有部分的保护效果,但诉讼时效是可以多次中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