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784号令剑指注册资本两大问题,第二个暗藏玄机
2024-08-14    来源:本站     作者:原藺龙文 

一、老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时间明确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那么新公司法生效以前认缴成立的公司如何过渡呢?202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发7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进行了明确。根据7月1日颁发的第7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过度期限并不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理论最迟实缴时间为2032年6月30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认缴时间在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如果调整公司章程时间较早,实缴最迟期限到来就较早。到底什么时候是股东实缴期限,不考虑公司法其他条款规定,取决于两个因素:①调整公司章程实缴期限具体日期;②调整的实缴期限(5年以下的具体某一个数值)。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直接规定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形:①公司章程规定实缴时间晚于27年6月30日的,按照行政法规强制规定,需要在27年6月30日以前实缴;②如果公司章程实缴时间本身就在6月30日以前,那么就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如果要调整公司章程实缴时间,不得晚于27年6月30日。二、注册资本真实性、合理性原则

根据7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还建立了“注册资本真实性、合理性”游戏规则。第三条规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这一条可能目的在于限制经营者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钻漏洞的行为,具体而言又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没有实力的投资者认缴巨额注册资本,比如某人认缴1000亿元注册资本公司,经营搭天梯上月球旅游项目,对于普通人而言,这种就属于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第一种情形。这种属于嗓门喊得大,但是没实力承担责任。

笔者猜想还有一种情形,比如某人要经营一个高风险项目,用100元成立A公司,然后通过A公司认缴1000万元成立B公司。可能表面上B公司注册资本是恰当的,而一旦当B公司出现经营失败,面临巨额债务,B公司以其资产承担责任,A公司以100元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就是股东最后以100元承担责任。道理上这种情形也算违背真实与合理的注册资本原则。这种属于空军打陆军,本质上投资者不能承担应有责任。

规则是好规则,制度是好制度。但笔者对7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条感到深深担忧,因为将研判真实性、合理性的权利赋予公司登记机关,这一条会不会导致权利滥用?什么是合理的注册资本,不可能有定量指标,那么就有太大人为判断空间。程序上具体怎么研判,现在谁也不知道。谁能保障这里面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漏洞导致债权人蒙受损失,法院可能结合本条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同时根据新公司法23条刺破公司面纱,利用23条的横向和纵向人格否认制度,让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附新公司法第23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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