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起诉时可以一并主张吗?
2023年时,朋友于先生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耿先生借款3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同时约定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前,应承担借款本金、所欠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耿先生将钱款转给于先生后,双方将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等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耿先生多次向于先生讨要欠款,可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耿先生想通过诉讼方式要回欠款,询问律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等可以一并起诉主张吗?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如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性质上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规定而非法获取高息。
律师费、诉讼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的范畴呢?耿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并不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亦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因为借款人如果履行了还款义务,该律师费用等并非必然发生。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上述“其他费用”范畴,耿先生在起诉于先生还款时,可以一并主张律师费用。法院一般会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本地实际,以及耿先生因委托律师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数额。
问题2:借款人妻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她应承担何种责任?
2023年,刘先生的同事陈先生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立有借据一份,借据中对借款期限、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陈先生的妻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现借款已到期,陈先生却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刘先生多次找陈先生夫妇讨要欠款,陈先生却百般推脱,而其妻子称借钱的是陈先生,与她无关。牛先生询问律师,陈先生的妻子在担保人处签字,该欠款是否属于陈先生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应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说法:在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保证人仅需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的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先生的妻子在担保人处签字,本质上是表示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也说明陈先生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刘先生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共债共签”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先生妻子不是简单地作为一般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对其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向刘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问题3:妻子对“婚内借款”不承认,该怎么办?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以经营店铺、注册公司、支付房租等理由要求王先生想办法为其“找点钱”,王先生工资有限,为了满足妻子的要求,只能从各大银行和网络借款平台借款。至2023年初,王先生已经累计在各大银行及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数额高达30万元,钱款分多次全部转给了李女士,但并没有与李女士签订任何的借条或借款协议。现在,二人夫妻关系失和,王先生提出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30万元。李女士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欠款。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有当时给李女士的转账凭证,能否要求李女士归还“婚内借款”?
律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在认定是否属于“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一方面,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根据王先生的描述,他在多次将钱款转给李女士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借款协议,这导致双方借款事实不清,仅凭王先生的陈述和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无法得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此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当夫妻间确需要相互借款时,应该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给付方式、还款时间及方式等进行明确商议,特别是大额的借款,最好订立书面协议,从而避免夫妻双方因借款问题发生矛盾纠纷。
问题4: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不回购,钱款属于理财还是借款?
2023年3月,林先生看好了一款理财产品。该产品是某交易所代理的某公司的债权,年收益率较高,且承诺在产品到期后,某公司会从投资人回购转让的债权并支付回购价款。林先生作为认购人与某公司及某交易所共同签署了《某产品认购协议》,约定林先生向某公司认购理财产品金额50万元,投资收益率(年化)8.8%;并约定了产品期限、收益支付等条款。随后,林先生依约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认购款50万元,某公司向林先生出具了《认购确认书》,确认了林先生的认购金额、年化业绩比较基准、计息日期等。认购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按照认购协议中的约定在产品存续期限内按期向林先生支付了各期的利息。2024年3月,该理财产品期限到期后,某公司未按照认购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回购兑付义务,仅支付了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林先生询问律师,他购买产品支付的钱款,是属于投资还是借款?
律师说法:根据林先生的描述,他购买的理财产品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某公司融资所需,资金由某交易所安排投资者打入某公司指定的监管账户,认购协议中约定投资期限到期后,某公司需及时履行债权回购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投资收益,这符合借款合同定义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三方签订的《产品认购协议》内容也是到期还本付息,故性质仍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某公司,出借人为林先生。林先生支付了认购资金,即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公司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了林先生成为公司债权的持有人之一。因此,如果林先生提起诉讼,应该按照借贷纠纷来处理。律师在此做个提醒,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产品纠纷都属于借贷纠纷,对于现在市面上的一些定融、私募基金等产品,购买时须谨慎,对产品做好全面了解,准确分辨并避免购买涉嫌非法集资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项目,并综合评估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还款能力,同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追悔莫及。
>>问法感悟<<
祝君律师:有的读者手头有存款,名下有房产,经济条件不错而且愿意给朋友提供支援帮助。可借款是有风险的,借款人找到咱们之前很可能已经借了一圈了,且极有可能不具备偿还能力,因此,即便是平时很信任的亲友,如果不能清楚掌握对方的债务情况,那么千万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而答应对方的请求,或者听信对方许诺的某些好处,就轻易答应出借或给其提供担保,导致给自己的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杜玉杰律师:亲兄弟,明算账。生活中,一旦涉及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流转,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哪怕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撕破脸皮,反目成仇,“人财两空”。
>>相关判例<<
夫妻一方借了钱,配偶同意偿还,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齐某和吕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二人与张某既是邻居又是朋友。2020年7月,张某以转账方式借给齐某10万元,齐某出具了借条。后齐某未按时还款,经张某催要,齐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张某还款2万元。张某于当日上午10:37到齐某、吕某处催要剩余款项,吕某当场保证向张某偿还借款,并于当日下午13:36向张某还款2万元。齐某重新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剩余6万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还清等内容。后齐某仍未按时还款,张某将齐某、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齐某、吕某辩称,吕某与本案没有关系,没有参与借贷,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某是否应与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齐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张某催要,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齐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来看,齐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张某还款2万元,张某于当日上午10:37到齐某、吕某处催要剩余款项,吕某当场保证向张某偿还借款,并于当日下午13:36向张某还款2万元,齐某、吕某于2023年9月20日累计向张某还款4万元,齐某重新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说明涉案债务系齐某、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齐某、吕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齐某、吕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